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法〔2018〕1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期,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向我院請示,申請執行人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公安機關不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不予書面答復的;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不予書面答復或者明確答復不予立案,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如何處理?鑒于部分高級人民法院所請示問題具有普遍性,經研究,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特通知如下:
一、申請執行人向公安機關控告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安機關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內不予書面答復,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線索后60甘內不予書面答復,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三、公安機關接受申請執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經過60日之后又決定立案的,對于申請執行人的自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向自訴人釋明讓其撤回起訴或者裁定終止審理。此后再出現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訴。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秘書一處
2018年6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