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等有關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山東新舊動能轉換綜合試驗區建設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18]1號)要求,優化營商環境,助力青島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就青島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困難減免: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
對其因災損毀無法正常使用的土地、房產,在恢復建設期間可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二)依法進入破產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進入清算程序,土地、房產停用的。
(三)因國家政策性原因關閉、停產(業)、撤銷后,土地、房產停用的。
(四)因政府建設規劃原因導致土地、房產不能使用的。
(五)承擔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任務的。
對其承擔政府任務的土地、房產,在承擔政府任務期間可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六)為推動經略海洋、新舊動能轉換、鄉村振興和軍民融合發展,經青島市人民政府確定為重點發展項目的。
對其新建基建項目占地,在建期間沒有經營收入的,可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七)從事“十三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按稅法規定確認的年度虧損50萬元以上的。
對其用于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生產經營的土地、房產,可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
二、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
(一)除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外,對從事國家限制類、淘汰類產業和房地產業開發用地不予減免稅。
(二)除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申請減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稅額不得超過其稅款所屬年度按稅法規定確認的虧損額。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減免稅申請報告(包括從事鼓勵類行業大類和小類名稱、減免稅依據、范圍、期限、金額等)、《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申請減免稅的土地、房產權屬證明資料。(納稅人已在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稅源登記中準確錄入《不動產權證書登記證》信息的,不需提供。)
(三)與減免依據或理由相關的資料:
1.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應提供保險公司理賠資料、遭受重大損失的說明資料、恢復建設施工合同。
2.依法進入破產程序的納稅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書和土地、房產停用的情況說明;因改制依法進入清算程序的納稅人,應當提供有關改制清算證明資料和土地、房產停用的情況說明。
3.因國家政策性原因關閉、停產(業)、撤銷后,土地、房產停用的,應提供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關閉、停產、停業、撤銷通知書,土地、房產停用的情況說明。
4.因政府建設規劃導致土地、房屋不能使用的納稅人,應當提供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建設規劃調整文件或相關資料。
5.承擔區(市)級以上政府任務的納稅人,應提供區(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文件或相關資料。
6.為推動經略海洋、新舊動能轉換、鄉村振興和軍民融合發展,經青島市人民政府確定為重點發展項目的納稅人,應提供新建基建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基建項目施工合同、未取得經營收入的情況說明等相關資料。
7.從事“十三五”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按稅法規定確認的年度虧損5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應提供從事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內容的情況說明。
納稅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困難減免稅由各區、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負責核準。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按年核準。納稅人符合困難減免情形的,應于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次年起,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困難減免稅申請;納稅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六項情形的,可在申請減免稅款所屬年度內提出困難減免稅申請。對納稅人申請以前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困難減免,凡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即時受理申請,并按照申請困難減免稅所屬期的稅收政策執行。
六、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肚鄭u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4年5號)同時作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