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內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8〕34號
2017年5月16日,原保監會與香港保險監管部門簽署了《關于開展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等效評估工作的框架協議》,在償付能力等效互認過渡期內,視同對方已經達到等效資格并給予等效條件下的監管優待政策。在此框架下,我會研究制定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內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F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7月2日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問題解答第1號:償付能力監管等效框架協議過渡期內的香港地區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
問:2017年5月16日,原中國保監會(現為中國銀保監會)與原香港保險業監理處(現為香港保險業監管局Insurance Authority,以下稱香港保監局)簽署《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險業監督關于開展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等效評估工作的框架協議》(以下稱《框架協議》)。根據《框架協議》,雙方在簽署協議的同時即進入過渡期,在此期間,雙方同意給予對方過渡性優待,即承認對方的償付能力監管效能與己方等同或相近?!犊蚣軈f議》過渡期內,中國內地保險機構向香港保險機構分出業務的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應如何確定?
答:《框架協議》過渡期內,中國內地保險機構向香港保險機構分出業務的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按以下規則確定:
1.中國內地直接保險公司向合格的香港再保險機構分出再保險業務時,適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8號:信用風險》第二十九條,且香港再保險機構適用的再保險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基礎因子RF0賦值為0.087。
2.前款所稱合格的香港再保險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1)經香港保監局授權在香港營業的專業再保險機構;
(2)自愿按要求每季度向香港保監局報送按香港監管標準計算的償付能力信息;
(3)國際信用評級不低于A-;
(4)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
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是指:
(1)對于從事非壽險業務的再保險機構,償付能力充足率應不低于200%;
(2)對于從事壽險業務的再保險機構,償付能力充足率應不低于150%;
(3)對于既從事非壽險業務,又從事壽險業務的綜合再保險機構,非壽險業務和壽險業務的償付能力充足率應分別不低于200%和150%。
3.在適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8號:信用風險》第二十九條時,根據有無擔保措施設定特征因子k3,賦值如下:
4.中國內地直接保險公司向香港直接保險機構分出保險業務時,再保險分出業務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8號:信用風險》第二十九條確定,不適用k3。
5.中國內地再保險公司向香港保險機構分出保險業務時,再保險分出業務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8號:信用風險》第三十條確定。
6.中國銀保監會根據以上規則,定期向行業通報合格的香港再保險機構適用的再保險分出業務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
7.本問題解答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1年。中國銀保監會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在試行期滿后調整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