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和困難群眾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
豫人社〔2018〕21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豫政辦〔2016〕217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困難群眾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豫政辦〔2016〕196號)等文件規定,為更好發揮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以下簡稱大病保險)和困難群眾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大病補充保險)的制度保障功能,促進兩項制度相互銜接、平穩運行,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我省大病保險和大病補充保險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籌資標準
(一)大病保險籌資標準。2018年度,大病保險繼續實行差異化籌資。根據全省大病保險政策調整情況和各地2017年度大病保險受益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確定分檔籌資標準。2018年度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分為75元、54元、50元、46元四個檔次(具體見附件1)。
(二)大病補充保險籌資標準。為平衡地區差異,壓實地方責任,從2018年起大病補充保險參照大病保險做法實行差異化籌資。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大病補充保險籌資標準根據上年度大病補充保險受益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相關政策調整情況等確定。2018年度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大病補充保險籌資標準分為130元、110元、90元、70元四個檔次(具體見附件2)。
省、省轄市、縣(市、區)財政按30%、30%、40%的比例分級承擔;對省直管縣(市)和財政直管縣(市),省財政負擔60%,縣(市)財政負擔40%。
二、農村貧困人口大病保險待遇水平
2018年至2020年脫貧攻堅期內,參加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村貧困人口,享受大病保險“一降一提高”傾斜政策,即起付線由l.5萬元降至0.75萬元;合規自付醫療費用報銷比例: 0.75萬元—5萬元(含5萬元)的由50%提高至80%,5萬元—10萬元(含10萬元)的由60%提高至85%,10萬元以上由70%提高至95%。
農村貧困人口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提高農村貧困人口醫療保障水平的實施意見(試行)》(豫政辦〔2018〕12號)口徑確定,即農村貧困人口包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含貧困殘疾人)、農村低保對象、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
三、年度資金清算
(一)年度資金清算。每年7月底前,省級醫保經辦機構對上年度大病保險、大病補充保險資金進行清算,并按規定與商業保險機構結清上年度費用。清算時分別根據全省大病保險、大病補充保險資金盈虧情況,結合對各商業保險機構年度考核結果,進行總體盈虧平衡。各商業保險機構預留未決賠款準備金。清算后,因零星報銷產生的以往年度大病保險、大病補充保險賠付案件由本年度承辦商業保險機構負責賠付,資金單獨列賬,年底從原商業保險機構未決賠款準備金中劃轉。
(二)2011年度大病補充保險資金缺口分擔辦法。省財政、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豫政辦〔2016〕196號文件有關規定,根據2017年度大病補充保險資金審計結果制定超支資金分擔方案。其因政策因素造成的超支部分,經省政府批準后,省、省轄市、縣(市、區)財政按30%、30%、 40%的比例分級承擔;對省直管縣(市)和財政直管縣(市),省財政負擔60%,縣(市)財政負擔40%。因商業保險機構自身原因造成的超支部分,由商業保險機構承擔。
除農村貧困人口大病保險待遇調整外,2018年全省大病保險、大病補充保險的保障范圍、保障水平、就醫及結算管理、承辦管理、資金管理等仍分別按照豫政辦〔2016〕217號、豫政辦〔2016〕196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以后年度如無新的政策調整意見,亦均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18年l月1日起執行。2018年1月I日至文件印發前農村貧困人口已發生的大病保險、大病補充保險費用,由各承辦商業保險機構按本文件規定重新核算報銷,并做好相應賬務調整。
附件:
1.2018年度各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準
2.2018年度各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困難群眾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籌資標準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