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
豫人社〔2017〕103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15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將36種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范圍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54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部分藥品名稱進行調整規范的通知》(人社廳函〔2017〕249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經過組織專家評審,對《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乙類藥品進行了適當調整,制定了《河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藥品目錄》),經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同意,現印發各地,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嚴格藥品目錄支付規定。《藥品目錄》分為凡例、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四部分。凡例是對《藥品目錄》的編排格式、名稱劑型規范、限定支付范圍等內容的解釋和說明,西藥部分包括了化學藥和生物制品,中成藥部分包括了中成藥和民族藥,中藥飲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規定了醫?;鸩挥柚Ц顿M用的飲片。參保人員使用目錄內西藥、中成藥及目錄外中藥飲片發生的費用,按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有關規定支付。國家免費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和國家公共衛生項目涉及的抗結核病藥物、抗瘧藥物和抗血吸蟲病藥物,參保人員使用且在公共衛生支付范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二、規范藥品目錄使用。各統籌地區要根據轄區內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藥品使用情況,做好目錄內藥品對應工作,及時更新完善信息系統藥品數據庫。要按照藥品通用名稱支付參保人員藥品費用,不得按商品名進行限定。各統籌地區不得以任何名義調整或另行制訂《藥品目錄》,可按照有關規定更新本地區定點醫療機構醫院制劑目錄,并及時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省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結合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等工作,加快應用《社會保險藥品分類與代碼》行業標準,建立完善全省統一的藥品數據庫,實現省域范圍內西藥、中成藥、醫院制劑、中藥飲片的統一管理。
三、加強對臨床用藥的監督管理。各統籌地區要結合《藥品目錄》管理規定以及衛生計生等部門制定的處方管理辦法、臨床技術操作規范、臨床診療指南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將定點醫藥機構執行使用《藥品目錄》情況納入定點服務協議管理和考核范圍。發揮藥師作用,激勵醫療機構采取有效措施促進臨床合理用藥。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智能監控系統和社會保險藥品使用監測分析體系,重點監測用量大、費用支出多且可能存在不合理使用的藥品,監測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逐步建立動態調整機制,適時組織專家對我省調整乙類藥品限定支付范圍進行完善。
四、完善醫療保險用藥分類支付管理辦法。各統籌地區可根據當地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承受能力、臨床必須和藥物經濟學等情況,原則上可在0—30%的范圍內確定本地區乙類藥品首付比例。對臨床緊急搶救與特殊疾病治療所必需的目錄外藥品,可以建立定點醫療機構申報制度,明確相應的審核管理辦法,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五、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前后藥品目錄的銜接。按照國家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要求,為保證我省醫保用藥連續性,實現整合前后政策平穩銜接,對本次評審過程中專家同意保留的我省原新農合藥品目錄內的藥品,繼續過渡使用。
六、加強特殊用藥管理。根據人社部〔2017〕54號文件規定,我省將36種國家談判藥品納入《藥品目錄》乙類范圍,和《藥品目錄》中??颂婺?、達沙替尼、吉非替尼、伊馬替尼等腫瘤靶向藥作為特殊用藥統一管理。特殊用藥醫保支付標準執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并隨國家及省醫保支付標準的調整而作相應調整。同時,各統籌地區可結合實際情況,做好藥品分類管理相關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定點零售藥店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發揮藥店在醫保藥品供應保障方面的積極作用。
七、做好《藥品目錄》的組織實施工作。各統籌地區要在2018年1月31日前完成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數據更新工作,確保新版《藥品目錄》從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執行。
各地在《藥品目錄》組織實施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本文件執行后,《關于印發河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豫人社醫療〔2010〕7號)同時廢止。
附件:河 南省基本醫 療保險、工傷保 險和生 育保險藥 品目錄(2017年版)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