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海關總署關于增設長沙航空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的公告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3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經國務院批準,同意增設長沙航空口岸為藥品進口口岸?,F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除《藥品進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藥品外,其他進口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可經由長沙航空口岸進口。
二、增加湖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由其承擔長沙航空口岸藥品進口備案的具體工作。
三、增加湖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為口岸藥品檢驗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湖南省藥品檢驗研究院開始承擔長沙航空口岸的藥品口岸檢驗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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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沙航空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聯系方式
2.長沙航空口岸藥品檢驗所聯系方式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海關總署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