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建筑企業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及用途問題的批復
廈府〔2008〕248號
市勞動保障局、建設管理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調整建筑企業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及用途的請示》(廈勞社〔2008〕20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同意在不增加建筑企業經濟負擔的情況下,對建筑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使用方向、范圍、結構等進行調整:將我市建筑企業按工程項目總造價的1.5‰繳納工傷保險費,調整為按工程項目總造價的1.5‰繳納工傷、醫療保險費,其中1.0‰作為工傷保險費,0.5‰作為職工(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繳費,按險種分別繳納,將我市建筑施工工地職工(農民工)住院醫療費納入醫療保險。
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職工(農民工)住院醫療費支出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建設管理局、財政局另行制定。
此復。
廈門市人民政府
200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