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和省政府全面推進“只跑一次”的改革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結合我省實際,吉林省地方稅務局決定,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核準權限下放至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
本公告自2018年5月20日起施行。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項,按照現行減免稅管理規定執行?!都质〉胤蕉悇站株P于發布〈吉林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第十二條第(一)項中關于“不屬于本級權限的,提出審核意見,報送至市(州)局”、第十二條第(二)項和第十三條的規定同時廢止?!都质〉胤蕉悇站株P于下放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中“下放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到市(州)、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稅務機關審批;減免稅額在10萬元(不含)以下的由縣(市、區)地方稅務機關審批”的規定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