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通知
進一步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就按期繳納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問題明確如下:
一、房產稅以及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上、下半年兩期繳納。上半年的申報繳納期限為當年的7月15日前,下半年的申報繳納期限為次年的1月15日前。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內容同時停止執行。
浙江省寧波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