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規范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的規定,現就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其標簽說明書載明的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的字樣。
二、此前批準上市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其重新印制標簽說明書時,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說明書。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三、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說明書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查處。
四、經過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具體評價技術要求及標識另行規定。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