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規范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的規定,現就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關于規范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2018年第23號)有關問題的解讀:一、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營養素補充劑產品除外),應在標簽、說明書 “保健功能”項下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的字樣。標注為“[保健功能]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的保健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