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現就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稅)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困難減免稅: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
(二)承擔政府任務;
(三)從事符合國家、省政府關于調整產業結構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要求的扶持發展產業;
(四)從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公益性基金會和社會團體,以及承擔污水垃圾處理等公益職能的其他單位。
二、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稅費優惠辦理登記表》;
(二)最近月份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報表(如相關報表已錄入辦稅服務系統,則不需要提供);
(三)與減免理由相關的資料:
1.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納稅人,應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受災損失報告、或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縣以上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出具的受災損失證明、或保險公司理賠證明;
2. 承擔政府任務的納稅人,應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3. 從事符合國家、省政府關于調整產業結構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要求的納稅人,應提供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不需要提供具體材料,只需在《稅費優惠辦理登記表》中注明);
4.從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公益性基金會和社會團體,應提供企業所得稅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證明(不需要提供具體材料,只需在《稅費優惠辦理登記表》中注明發文字號);承擔污水垃圾處理等公益職能的其他單位,應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出具的承擔公益職能的證明。
三、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按年管理,由各市、縣(市)地方稅務局負責管理。
四、納稅人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辦理時限要求、稅務機關審核管理等事項依照《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稅費基金優惠管理辦法(2013年版)》(公告2013第16號)【全文廢止】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辦理納稅人涉稅事項操作指南(2013年版)〉的通知》(浙地稅函〔2013〕383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墩憬〉胤蕉悇站株P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審批流程的通知》(浙地稅函〔2012〕376號)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審批流程的通知》(浙地稅函〔2013〕425號)第一條規定同時廢止。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