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工作的通知
浙政辦發〔2014〕111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寧波除外),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充分發揮稅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加快“騰籠換鳥”步伐,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經省政府同意,決定從2014年度起在全省范圍內(不含寧波,下同)全面開展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工作?,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全省范圍內所有行業納稅人統一實行分類分檔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除納稅人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從事公益事業、承擔政府任務等情形可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國家政策性優惠可繼續執行外,停止執行省政府和省地稅局已下發的其他各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二、房產稅減免可參照分類分檔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原則執行。參照執行的地區,除納稅人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從事公益事業、承擔政府任務等情形可減免房產稅、國家政策性優惠可繼續執行外,停止執行省政府和省地稅局已下發的其他各項房產稅優惠政策。
三、由各市、縣(市、區)政府依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浙江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通知》(浙政發〔2007〕50號)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自行研究確定土地等級劃分級數、范圍和適用稅額標準調整與否及調整方法。
四、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事項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試點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12〕153號)的有關要求實施。
五、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科學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確保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工作平穩順利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