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修訂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以來,各地反映,目前實行承包(租)經營的形式較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須作出具體規定。經我們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果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為:
(一)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適用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繳納一定費用后,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二、企業實行個人承包、承租經營后,如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應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后,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繳稅資料,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自行確定征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