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2017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的通告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通告2018年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規定,現就我市2017年度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事項通告如下:
一、申報義務
納稅人在2017年度取得的各項所得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及以上的,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均應于納稅年度終了后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上述納稅人,不包括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
二、申報期限
納稅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即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申報內容
上述各項所得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的個人所得,具體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上述各項所得不含以下所得,具體包括:《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四、申報地點
納稅人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人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
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
五、申報方式
納稅人可以采用網上申報、微信申報、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報、郵寄申報和代理申報等方式進行申報。
納稅人采用網上申報的,可憑納稅人身份證件號碼和密碼登陸廣東省電子稅務局(申報網址為:http://www.etax-gd.gov.cn)進行申報。納稅人初次使用網上申報的,需進行“用戶注冊”。具體路徑為:廣東省電子稅務局—登錄賬號密碼—手機驗證碼—年所得12萬以上自行申報—填寫申報表—確認申報表—查看回執。
納稅人采用微信申報的,可添加“廣東地稅”微信公眾號,點擊“微辦稅”中的“個人辦稅”進行申報。具體路徑為:廣東地稅微信公眾號—微辦稅—個人辦稅—12萬個稅申報—個人身份認證—驗證碼—選擇應申報機關—進入申報—匯總預覽—確定申報。
納稅人采用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申報的,申報時需報送本人簽名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以下簡稱《個稅申報表》),同時報送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納稅人還可以采用郵寄申報方式,或者委托任職單位、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受托任職單位或他人代為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附送委托申報協議(合同)。
六、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納稅人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追繳其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各級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地址詳見附件。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過程中如有問題,可撥打服務熱線12366-2咨詢。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網站提供有關自行申報的法律法規、申報表格、申報流程以及疑難問題解答等供納稅人在線查閱、下載。
特此通告。
附件: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地址、咨詢電話一覽表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