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價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滬發改價管〔2017〕3號
各區發展改革委,各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
為規范瓶裝液化石油氣價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上海市燃氣管理條例》、《上海市定價目錄》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經營者在不超過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價格。
二、本市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最高零售價實行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價格計算公式為:本期每瓶液化石油氣最高零售價=上月液化石油氣平均購氣成本×14.5公斤進銷差價。
上述公式計算的零售價為含稅價,金額尾數按“四舍五入”原則保留到元。
三、民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平均購氣成本聯動周期為一個月。聯動周期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四、液化石油氣平均購氣成本,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成本調查機構統計本市液化石油氣生產企業每月出廠價格(含稅)并加權平均計算得出,單位為元/公斤。
五、“進銷差價”含人工成本、鋼瓶成本、運輸成本(生產環節的運輸成本)、折舊、安全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稅金及附加等經營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包裝規格為14.5公斤的進銷差價按每瓶25元計算最高零售價格。其他包裝規格的“進銷差價”按每瓶實際容量折算。
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成本和供求狀況,在做好調研評估、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可按有關規定調整“進銷差價”。
六、市價格主管部門于每月10日前在指定網站公布最高零售價格,該價格自當月10日起生效。
七、價格主管部門定期對經營者進行成本調查,探索建立企業成本信息公開制度。
八、在本市注冊且在本市范圍內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的企業應嚴格執行本通知的要求,加強價格自律,規范明碼標價行為,嚴禁價格壟斷、價格欺詐、不執行最高零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
本通知內容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滬發改價公〔2008〕016號文、滬發改價管〔2013〕001號文同時廢止。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