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7〕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務)廳(局):
2007年,原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3號)下發以來,各地不斷建立健全省級統籌制度,有效促進了養老保險政策統一,提高了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增強了確保發放能力,也促進了人力資源合理流動。由于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及推進工作力度存在差異,目前省級統籌工作開展尚不平衡,一些地區還存在政策不統一、管理不規范等問題。為了進一步完善省級統籌制度,推動實現全國統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預算和經辦管理實現“六統一”的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實現全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省級統籌制度應覆蓋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所有地區,目前省內仍實行單獨統籌的地區(含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經濟特區、各類開發園區等)要盡快將其納入省級統籌范圍,執行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統一政策。
二、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基本養老保險費率政策,不得自行調整費率。需要調整時,須按規定報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批復。違規自行出臺費率調整政策的,要立即糾正。全省應執行統一的費率政策,目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尚未統一的省份,要制定過渡措施,最遲2020年實現全省費率統一。
三、各地要按照國家規定,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基數和個人繳費基數核定辦法,并健全工作機制,夯實繳費基數。在確定個人繳費上下限基數等參數時,目前尚未使用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要制定過渡措施,盡快實現統一。
四、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待遇政策,嚴格調控養老待遇水平,不得自行出臺待遇政策或將統籌外項目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統一部署實施,嚴格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復的標準進行調整,全省實行統一的調整辦法。
五、各地要在不斷完善省級預算制度的基礎上,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統一調度使用。要明確省、地(市)、縣各級政府的責任,進一步強化基金收支管理。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省內基金缺口分擔機制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在省級調劑制度和缺口分擔機制中,進一步體現與工作績效掛鉤。
六、各地要統一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加強對各級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實現規范化、統一化管理。要以實現全省統一信息系統為目標,盡快完成包括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和數據向省級集中,推動信息的縱向互通、橫向共享。健全完善線上線下公共服務體系,為參保人員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
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是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關系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健全工作機制,認真組織實施,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持續發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