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公司設立規定
保監會令〔2002〕4號
第一條 為促進再保險市場的發展,規范再保險公司的設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再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依法登記注冊專門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公司。
第三條 設立再保險公司應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依據業務經營范圍,再保險公司可以分為人壽再保險公司、非人壽再保險公司和綜合再保險公司。
第四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再保險公司可以經營以下全部或部分業務:
(一)人壽再保險業務
1、中國境內的再保險業務;
2、中國境內的轉分保業務;
3、國際再保險業務。
(二)非人壽再保險業務
1、中國境內的再保險業務;
2、中國境內的轉分保業務;
3、國際再保險業務。
(三)同時經營上述(一)、(二)兩項的全部或部分業務。
第五條 人壽再保險公司和非人壽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綜合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金應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外國保險公司的出資應當為可自由兌換貨幣。
第六條 再保險公司應當聘用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精算專業人員。
第七條 投資再保險公司的中資股東應符合中國保監會《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依據《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此文廢止】,其持股比例和股權變更,應遵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投資中外合資、外資獨資再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符合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承諾。
第八條 外國再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其營運資金標準和設立要求,適用本規定。
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再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的分公司,比照本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