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浙江省住房與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補充通知
浙財建〔2018〕140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建委(建設局)、規劃局、房管局、城管局、市政園林局(寧波不發):
為進一步規范浙江省住房與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完善專項資金周期滾動管理,現就《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住房與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浙財建〔2015〕51號)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浙江省住房與城市建設專項資金原則上實施期限為五年。省建設廳會同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開展定期評估,根據綜合評估結果,適時調整專項資金實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特此通知。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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