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公司有股東十五人,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臨時股東會要提前十天通知股東。股東A欲對外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他書面通知了另外十二名股東,但未通知另外兩名股東B、C,股東會上將其持有的5%的股份轉讓給了公司外的第三人D,并且公司也到工商局對股東進行了變更登記,將D登記為公司新的股東。此后,B和C以該股東會決議的召集程序違反公司章程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該股東會決議。
【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A對外轉讓的股份比例很小,新股東D的加入不至于影響公司的“人合性”,且D的股東身份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登記,進行了公示。同時,B和C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明確表示不購買A轉讓的股份,因此,法院駁回了B和C的訴訟請求。
【律師講法】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币虼?,如果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股東是有權要求法院撤銷的。但法院不一定就會判決撤銷該類召集程序存在瑕疵的股東會決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判決撤銷該類股東會決議主要根據該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對其他股東的損害、股東起訴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時效性、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等關鍵因素綜合進行判斷。
本案中的股東會決議違反了公司章程規定的通知程序,并未通知股東B和C,就將股份轉讓給D,導致B和C兩人的股東優先購買權無法實現,侵害了兩位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但由于B和C在本案庭審過程中明確表示不購買A對外轉讓的股權,其股東優先購買權在實質上并未受到損害。法院綜合考慮到本次股權轉讓的比例太小、要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的股東沒有購買轉讓股權的意向、受讓人也已經在工商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等具體情況,于是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示】
提起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1、原告資格:需要提起訴訟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形成時至起訴時持續具有股東身份;
2、被告資格:為公司本身,而不是作出決議的股東會;
3、起訴期間:為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向法院起訴撤銷,超過期限,法院將不再受理;
4、起訴擔保:法院有權根據公司的請求,要求提起撤銷之訴的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某公司有股東十五人,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臨時股東會要提前十天通知股東。股東A欲對外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他書面通知了另外十二名股東,但未通知另外兩名股東B、C,股東會上將其持有的5%的股份轉讓給了公司外的第三人D,并且公司也到工商局對股東進行了變更登記,將D登記為公司新的股東。此后,B和C以該股東會決議的召集程序違反公司章程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該股東會決議。
【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A對外轉讓的股份比例很小,新股東D的加入不至于影響公司的“人合性”,且D的股東身份已經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登記,進行了公示。同時,B和C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明確表示不購買A轉讓的股份,因此,法院駁回了B和C的訴訟請求。
【律師講法】
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币虼?,如果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股東是有權要求法院撤銷的。但法院不一定就會判決撤銷該類召集程序存在瑕疵的股東會決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判決撤銷該類股東會決議主要根據該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對其他股東的損害、股東起訴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時效性、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等關鍵因素綜合進行判斷。
本案中的股東會決議違反了公司章程規定的通知程序,并未通知股東B和C,就將股份轉讓給D,導致B和C兩人的股東優先購買權無法實現,侵害了兩位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但由于B和C在本案庭審過程中明確表示不購買A對外轉讓的股權,其股東優先購買權在實質上并未受到損害。法院綜合考慮到本次股權轉讓的比例太小、要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的股東沒有購買轉讓股權的意向、受讓人也已經在工商登記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等具體情況,于是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提示】
提起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1、原告資格:需要提起訴訟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形成時至起訴時持續具有股東身份;
2、被告資格:為公司本身,而不是作出決議的股東會;
3、起訴期間:為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向法院起訴撤銷,超過期限,法院將不再受理;
4、起訴擔保:法院有權根據公司的請求,要求提起撤銷之訴的股東提供相應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