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當事人通過偽造股東簽名、制作虛假股東會決議、簽訂虛假股權轉讓協議等方式將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至其名下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將前述股權另行轉讓給受讓人,屬于無權處分?!段餀喾ā匪幎ǖ纳埔馊〉弥贫纫策m用于股權轉讓。若受讓人已支付合理價款,并盡到了謹慎審查義務,應當認定其已經善意取得該股權。 案情簡介 一、2
股東會決議召集程序違反了公司章程規定是否一定會被撤銷?我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币虼?,如果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股東是有權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