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辦發〔2014〕322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處罰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一條 為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長效機制建設,強化銀行業從業人員管理,增強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規范從業人員受處罰(處分)信息(簡稱處罰信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
銀監辦發〔2018〕29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2018年推動銀行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著力緩解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供給不充分、結構不均衡的問題,引導銀行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由高速增長轉向高質量發展,現就2018年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有
銀監辦發〔2018〕8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轉發外交部關于更新聯合國安理會幾內亞比紹制裁委員會制裁清單和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397號決議及朝鮮制裁委員會制定禁止入港船只清單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7〕158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轉發外交部關于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368號決議及“伊斯蘭國”和基地組織制裁委員會制裁名單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8〕49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規范商業銀行股東報告事項的通知》商業銀行股東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應當在取得相應股權后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商業銀行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銀監辦發〔2018〕48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做好〈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為穩步推進《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按照“依法合規、分類處置、穩妥推進、保持穩定”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