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辦函〔2018〕189號《退役軍人事務部辦公廳關于殘疾軍人證等證件和有關印章使用管理問題的通知》一、在退役軍人事務部制發新的證件之前,仍延用現有傷殘人員證(含《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公務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戰因公傷殘人員證》,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