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工商發〔2017〕19號《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企業因合并分立解散是否需要提交清稅證明的答復》根據《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及其附件《企業登記申請文件規范》,“三證合一”后持加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在
【公司實務】股東之間發生矛盾是否可以要求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釋二》第一條對公司達到完全僵局的狀態、股東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具體事由作了詳細規定,如“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