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部令第8號《核動力廠、研究堆、核燃料循環設施安全許可程序規定》已于2019年7月11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1日國家核安全局發布的《核電廠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2006年1月28日國家核安全局發布的《研究堆安全許可證件的申請和頒發規定》同
環辦廳函〔2019〕633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生態環境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通知》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生態環境部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設法治政府,充分發揮生態環境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
國核安發〔2019〕58號《國家核安全局關于發布核安全導則〈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的監測和檢查〉的通知》為進一步完善我國核與輻射安全法規體系,加強對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的安全監管,我局組織制定了核安全導則《放射性廢物處置設施的監測和檢查》(HAD401/09-2019), 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國環規輻射〔2018〕1號 關于發布《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公告: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和《國務院關于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及2025年遠景目標的批復》(國函〔2017〕29號),規范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
國核安發〔2018〕162號《國家核安全局關于印發〈民用核安全設備核安全1級鑄鍛件制造單位資格條件(試行)〉等兩份文件的通知》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HAF601)的有關要求,我局組織制訂了《民用核安全設備核安全1級鑄鍛件制造單位資格條件(試行)》《民用
國核安發〔2018〕52號《國家核安全局關于發布核安全導則〈核設施實物保護〉的通知》為進一步完善我國核與輻射安全法規體系,提高我國核安全監管水平,我局組織修定了核安全導則《核設施實物保護》(HAD 501/02-2018),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