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環規輻射〔2018〕1號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和《國務院關于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及2025年遠景目標的批復》(國函〔2017〕29號),規范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信息公開工作,我部制定了《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境輻射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現予公布。
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于2019年1月1日前,根據本辦法附錄一中的相關要求補充完善省級地區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信息公開平臺。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伴生放 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環 境輻射監 測及信息公 開辦法(試行)
生態環境部
201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