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 【附件失效】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1號 提示: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生產經營所得及減免稅事項有關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8號 ),本公告附件7、附件8和附件9自2015年7月1日起失效。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加強稅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 〉的通知》 魯國稅函〔2017〕316號 各市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近期,稅務總局印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 》( 稅總函〔2017〕403號 ),決定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詳見附件),現轉發給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7〕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深入貫徹修訂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落實個人所得稅征管四一三工作思路,提升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發揮個人所得稅籌集財政收入和調節收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跨省經營企業涉稅事項全國通辦的通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通告2018年第4號 為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精神,加快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方便跨省經營企業自主選擇辦稅場所,為納稅人提供更加便捷、經濟、規范的辦稅服務,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在全省范圍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