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記者從省衛健委獲悉,《河南省衛生健康委關于做好公立醫院機構基本藥物采購使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正式發布,明確公立醫療機構基本藥物采購使用比例,取消基層醫療機構采購非基藥的限制,并將于3月1日起執行
國辦發〔2018〕8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意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是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的基礎,是醫療衛生領域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新一輪醫改以來,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健全藥品供應保障體系、保障群眾基本用藥、減輕患者用藥負擔發揮了重要作用。
濮政〔2017〕40號《濮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濮陽市市城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為做好我市市城區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工作,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13〕8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豫政辦〔2013〕80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實施意見》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是“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以下簡稱醫改)的重點。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醫改成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3〕14號)
豫政辦〔2011〕25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藥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按照我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安排,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國辦發〔2010〕6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為確保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順利實施,保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平穩運行和發展,調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積極性,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提出以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