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出口管制清單》國家原子能機構、商務部、外交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號
《關于禁止向朝鮮出口有關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相關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常規武器兩用品的公告》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國家原子能機構、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7號
【發布單位】商務部外交部國家原子能機構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16年第13號 【發布日期】2016-04-01 【實施日期】2016-04-01 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以下簡稱安理會)第2231號決議,自2016年1月16日起,安理會第1696、1737、1747、1803、1835、1929、2224號決議有關
【發布單位】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原子能機構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2016年第22號 【發布日期】2016-6-14 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禁止向朝鮮出口本公告所公布的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相關的兩用物項和技術。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原子
【發布單位】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局國家原子能機構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9號 【發布日期】2017-1-25 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向朝鮮出口本公告所公布的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相關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常規武器兩用品。本公告自
【發布單位】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局國家原子能機構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18年第17號 【發布日期】2018-2-5 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371號決議,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向朝鮮出口本公告所公布的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相關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常規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