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商務部外交部國家原子能機構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16年第13號
【發布日期】2016-04-01
【實施日期】2016-04-01
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以下簡稱安理會)第2231號決議,自2016年1月16日起,安理會第1696、1737、1747、1803、1835、1929、2224號決議有關禁止向伊朗出口核兩用品的制裁措施終止,但在伊朗核問題《聯合全面行動計劃》生效10年內,涉伊朗核兩用品和相關技術出口需由安理會逐案審批。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對伊朗出口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的有關規定公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出口經營者應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向商務部提交申請材料,包括填寫并提交安理會發布的《對伊朗出口核兩用品和技術申請表》(中英文版)和伊朗官方出具的《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英文版,中文翻譯件由出口經營者提供)。
二、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進行審查通過后,經外交渠道向安理會遞交申請,由安理會進行審核。根據安理會審核意見,商務部作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對于批準的申請,由商務部發放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提請安理會審核所用時間不計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規定的時限內。
三、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交驗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按規定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同時,應當在發運前10日內向商務部提交《對伊朗出口核兩用品和技術運輸信息表》。
四、出口經營者應接受國家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主管部門的監督,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披露有關申請和審核信息。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對伊朗出口核兩用品和技術提交聯合國審核有關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國家原子能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2016年4月1日
附件:對伊朗出口核兩用品和技術提交聯合國審核有關材料
1《對伊朗出口核兩用品和技術申請表》(中文版下載鏈接:http://www.un.org/zh/sc/2231/restrictions-nuclear.shtml英文版下載鏈接:http://www.un.org/en/sc/2231/restrictions-nuclear.shtml)
2《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中文版下載鏈接:http://www.un.org/zh/sc/2231/restrictions-nuclear.shtml英文版下載鏈接:http://www.un.org/en/sc/2231/restrictions-nuclear.shtml)
3《對伊朗出口核兩用品和技術運輸信息表》(下載鏈接:http://exctrl.mofcom.gov.cn/biaog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