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發〔2016〕4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行政問責辦法的通知》第一條 為強化依法行政責任,推進服務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清廉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印發〈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發〔2010〕19號)等法律、法規和
吉政發〔2018〕6號《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全面推進“只跑一次”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十三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安排和要求,切實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在更大范圍、更深層次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各項工作,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特制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