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及其原分會等仲裁機構所作仲裁裁決司法審查案件請示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已于2017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2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7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7〕2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為正確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依法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法釋〔2017〕2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仲裁司法審查案件報核問題的有關規定》為正確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統一裁判尺度,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仲裁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