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他145號《最高人民法院發展改革部門項目審批批復行政案件原告資格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應適用何種程序審理的批復》已于2010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5次會議通過?,F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