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國稅所〔2011〕101號《上海市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事項操作規程(試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資產損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條款失效】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