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事項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滬國稅所〔2011〕101號
各區縣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公告》)有關規定,現將《上海市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申報事項操作規程(試行)》印發給你們。為做好本市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工作,結合本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按照執行。
一、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公告》及本操作規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若企業按《公告》規定申報扣除以前年度的資產損失的,應按不同的扣除年度分別填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
二、在中國境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以下規定申報扣除:
(一)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上報總機構??倷C構在本市的,其在本市的分支機構,不單獨進行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由總機構一并進行資產損失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倷C構在外埠的,其本市二級分支機構及二級分支機構所屬在本市的三、四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由二級分支機構一并向二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倷C構在外埠且二級分支機構不在本市的,其本市三級分支機構及其所屬在本市的四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由三級分支機構一并向三級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以此類推。
(二)總機構對外埠各分支機構申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
(三)總機構將跨地區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專項申報。
三、各單位對在受理中遇到問題不能辦理的,應向市局書面請示。市局不能確定的,由市局向國家稅務總局請示。
四、各單位應按分項建檔、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臺賬和納稅檔案,做好后續管理工作。對資產損失金額較大或經后續管理發現不符合資產損失扣除規定、或存有疑點、異常情況的資產損失,應及時進行核查。對有證據證明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的,應依法作出稅收處理。
五、各單位應在年度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7月底之前將《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專項申報匯總表》、《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清單申報匯總表》(樣式附后)上報市局。
六、本通知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蛾P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審批事項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滬國稅所[2009]60號)同時廢止。
全文下載:上 海市企業資 產損失所得稅稅 前扣除申報事項操 作規程(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