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19〕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有關債權人權利行使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制定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施行時尚未審結的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07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007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5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清算是否可以參照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清算程序的批復》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6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已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8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