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險字〔1988〕2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一、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