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標準的通知
鄭人社醫療〔2012〕12號
為了貫徹落實《河南省財政廳關于提高我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標準的通知》(豫財社〔2011〕284號),使廣大參保居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對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標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18周歲以下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數額由原來的每人每年22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中央、省、市、區級財政補助標準分別由原來的108元、46元、23元、23元調整為132元、54元、27元、27元,個人繳費仍為20元。
二、18周歲及以上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數額由原來的每人每年414元調整為每人每年446元,其中中央、省級財政補助標準分別由原來的108元、46元調整為132元、54元、市、區級財政補助仍為60元、50元,個人繳費仍為150元。
三、市屬大中專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數額由原來的每人每年22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中央、省、市級財政補助標準分別由原來的108元、46元、46元調整為132元、54元、54元,個人繳費仍為20元。中央和省屬大中專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數額與市屬大中專學校相同,資金來源渠道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18周歲以下屬于我市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18周歲及以上屬于我市低保對象的或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享受的特殊補助政策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新生嬰兒參加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數額由原來的每人每年12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140元。周歲以下(含一周歲)的新生嬰兒,父母一方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出生當年參保的財政補助標準由市、區兩級財政各負擔50%,補助標準按照半個自然年度執行,其中市、區級財政半個自然年度的補助標準分別由原來的50元、50元調整為60元、60元,個人繳費仍為20元。
本通知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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