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精神,進一步懲戒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現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1月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稅收征收管理秩序,懲戒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嚴格監管和聯合懲戒。
第三條 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對當事人實施懲戒,應當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統一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按照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對公布的案件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對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章 案件標準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
(一)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
(二)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的;
(三)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四)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六)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八)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發票等行為,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
(九)其他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前款第八項所稱“經稅務機關檢查確認走逃(失聯)的”,是指檢查對象在稅務局稽查局案件執行完畢前,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稅務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或者《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經行政復議或者法院裁判對此案件最終確定效力后,按本辦法處理;未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走逃(失聯)案件,經稅務機關查證處理,進行公告30日后,按本辦法處理。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七條 公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隱去出生年、月、日號碼段,下同),經法院裁判確定的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團伙成員的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
(二)對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三)主要違法事實;
(四)走逃(失聯)情況;
(五)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
(六)稅務處理、稅務行政處罰等情況;
(七)實施檢查的單位;
(八)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稅務機關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納稅人識別號、注冊地址,以及直接責任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職業資格證書編號等。
前款第一項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與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一致的,應一并公布,并對違法事實發生時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進行標注。
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實際責任人,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涉案行為外,只公布實際責任人信息。
第八條 省以下稅務機關應及時將符合公布標準的案件信息錄入相關稅務信息管理系統,通過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同時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通過本級稅務機關公告欄、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等途徑以及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國家稅務總局門戶網站設立專欄鏈接省稅務機關門戶網站的公布內容。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只將案件信息錄入相關稅務信息管理系統,不向社會公布該案件信息。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在公布后能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并將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情況通知實施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具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變更。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變化后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
第十一條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滿3年的,停止公布并從公告欄中撤出。
第十二條 案件信息一經錄入相關稅務信息管理系統,作為當事人的稅收信用記錄永久保存。
第四章 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 對按本辦法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二)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三)稅務機關將當事人信息提供給參與實施聯合懲戒的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采取聯合懲戒和管理措施;
(四)稅務機關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第十四條 對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向社會公布的當事人,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相應的D級納稅人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 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通過約定方式,向同級參與聯合懲戒的部門提供稅務機關對外公布的本轄區內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
市以下稅務機關是否向同級參與聯合懲戒的部門提供對外公布的本轄區內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由市以下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與相關部門協商決定。
第十六條 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案件信息撤出或者發生變化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參與聯合懲戒和管理的部門提供更新信息。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被公布的當事人對公布內容提出異議的,由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負責受理、復核和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包含本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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