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總工會財務部關于啟用“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的通知
工財字〔2010〕9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財務部,中華全國鐵路總工會、中國民航工會全國委員會、中國金融工會全國委員會財務部(辦公室),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辦公室:
為了滿足工會各項經費收入開具收據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 和財政部頒布的《工會會計制度》,以及國家財政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啟用《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廢止《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從2010年7月1日起,廢止《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啟用《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二、工會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取得以下工會經費收入時,應當開具由財政部統一印制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1.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2.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或者建會籌備金;
3.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4.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補助;
5.其他收入。
三、《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由財政部統一印制并套印財政部票據監制章,分為機打收據和手寫收據兩種,已開具的收據存根,要妥善保管5年。
四、各省級工會負責匯總本地區、本行業各級工會所需《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 數量后,向全國總工會財務部申購,并由全國總工會財務部統一向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領購,發放到各級工會組織。
今后,原則上實行每年領購一次的辦法。各省級工會于每年9月底前將本地區下一年度《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需要量呈報全國總工會財務部,全國總工會財務部于當年10月15日前將全國工會領購收據數量報送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
五、各級工會要做好原《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的清理登記工作,在2010年7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間,對已經使用(分保管期滿5 年、未達保管期)和尚未使用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分別登記造冊,認真填寫《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核銷申請表》(附件3),向上級工會和財政部門辦理相關核銷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銷毀。
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全國總工會財務部將重點檢查《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清理登記情況。
六、請將《關于啟用“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的通知》轉發到各級工會。
全國總工會財務部
201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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