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總工會財務部關于印發〈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財字〔2010〕1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財務部,中華全國鐵路總工會、中國民航工會全國委員會、中國金融工會全國委員會財務部(辦公室),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工會聯合會、中央國家機關工會聯合會辦公室:
為規范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財政票據管理的規定和《全國總工會財務部關于啟用“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的通知》要求,特制定《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F將此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全國總工會財務部
2010年7月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使用和管理,加強工會財務監督,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和財政票據管理的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以下簡稱專用收據),是指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取得工會經費收入時開具的憑證。
第三條 專用收據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工會、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四條 專用收據的印制、領購、核發、使用、保管、核銷、稽查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財政部、全國總工會是專用收據的主管部門??h和縣以上各級工會財務部門為專用收據管理單位,負責本級及下級專用收據的印制計劃、領購、核發、保管等工作。
第二章 專用收據的內容和適用范圍
第六條 專用收據基本內容包括收據名稱、收據編碼、收據監制章、繳款單位(人)、收款日期、收款項目、內容、金額、收款單位、收款人以及聯次。
專用收據設置為三聯,包括存根聯、收據聯和記賬聯,各聯次以不同顏色加以區分。
第七條 工會取得以下工會經費收入,使用專用收據: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或者建會籌備金;
(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補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章 專用收據的印制、購領和核發
第八條 專用收據由財政部統一印制,并套印財政部財政票據監制章。
第九條 各級工會領購專用收據原則上實行每年領購一次、每次領購數量不超過1年的需要量、有償使用的辦法。省級工會于每年9月底前將本地區(本行業)下一年度專用收據領購數報全國總工會財務部。全國總工會財務部于當年10月15日前將全國工會領購專用收據數量匯總報送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統一領購,之后按領購數發放到省級工會。
省級以下工會實行憑《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購領證》領購專用收據的辦法?!豆涃M收入專用收據購領證》由省級工會制作,省級以下工會首次購領專用收據時,應當向上級工會提出領購申請,經上級工會審核批準取得《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購領證》。
第四章 專用收據的使用與保管
第十條 各級工會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收入范圍開具專用收據,不得超范圍使用專用收據。
第十一條 各級工會應當按專用收據號段順序使用專用收據,填寫手寫和機打專用收據時做到字跡清楚,內容完整、真實,印章齊全,各聯次內容和金額一致。填寫錯誤的,應當另行填寫。因填寫錯誤等原因作廢的專用收據,應當加蓋作廢戳記或者注明“作廢”字樣,并完整保存全部聯次,不得私自銷毀。
第十二條 各級工會不得轉讓、出借、代開、買賣、銷毀、涂改專用收據,不得將專用收據與其他財政票據、稅務發票互相串用。
第十三條 各級工會應當建立專用收據管理制度,使用全總財務部組織開發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軟件》,由專人負責專用收據的印制計劃、領購、使用與保管等,并按規定向上級工會及時報送專用收據的領購、使用、結存等情況。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領到專用收據時,應當檢查是否有缺頁、號碼錯誤、毀損等情況,一經發現應當及時交回上級工會,并由全國總工會交回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處理。
第十五條 專用收據遺失,應當及時在縣以上相關媒體上聲明作廢,同時將遺失原因等有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上級工會,并由全國總工會報送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備案。
第十六條 各級工會應當妥善保管開具的專用收據存根,收據存根保存期限一般為5年。保存收據存根確有困難的,經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全國總工會批準后,可縮短為3年。
第十七條 對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專用收據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廢銷毀的專用收據,由各級工會負責登記造冊,填寫《中央單位財政票據銷毀申請表》報上級工會,并由全國總工會統一報經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核準后,由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組織銷毀。
第十八條 撤銷、合并的工會,在辦理《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購領證》的變更或注銷手續時,應當對已經使用的專用收據存根及尚未使用的專用收據登記造冊,填寫《中央單位財政票據銷毀申請表》報上級工會,并由全國總工會統一報經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核準后,由財政部財政票據監管中心組織銷毀。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財政部、全國總工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需要,對各級工會領購、使用、保管專用收據的情況進行年度稽查,也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專項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工會應當自覺接受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領購、使用、管理專用收據的,財政部、全國總工會應當責令該工會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核發該工會的專用收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省級工會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行業)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全國總工會財務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度傓k公廳關于印發〈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總工辦發〔1999〕41號)即日起廢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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