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物局關于印發〈大遺址保護“十三五”專項規劃〉的通知》
物保發〔2016〕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
為妥善處理大遺址保護與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問題,進一步加強引導和指導,全面推進大遺址保護工作,我局研究編制了《大遺址保護“十三五”專項規劃》?,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文物局
2016年10月31日
大遺址保護“十三五”專項規劃
“十二五”時期,我國初步形成了以“六片、四線、一圈”為核心,以150處大遺址為支撐的大遺址保護格局,全面啟動150處大遺址保護規劃編制,開展大遺址考古,掌握了一批重要大遺址的分布范圍和保存情況,實施一批文物保護展示和環境整治工程,大遺址本體和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壓力緩解明顯,建成24家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和一批遺址博物館,提高了大遺址的保護展示水平,推動元上都、大運河、絲綢之路、土司遺址等相繼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充分發揮了大遺址保護對地方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
“十三五”時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國土空間優化開發新格局基本確立,新型城鎮化建設和美麗鄉村建設也正在快速推進。同時,中央進一步明確提出要構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系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這都給大遺址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大遺址保護也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
為做好新形勢下大遺址保護展示利用工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據《國家文物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特制定本規劃。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加強文物保護重要論述精神,圍繞“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堅持穩中求進,協調做好文物的研究、保護、傳承、利用和發展,為統籌推進文物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二、基本原則
1.以人為本,傳承文化,保護為主,合理利用。
2.中央主導,屬地管理,社會參與,成果共享。
3.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分類指導,示范帶動。
4.科技支撐,創新發展,彰顯特色,注重實效。
三、總體目標和主要指標
(一)總體目標
基本實現大遺址本體和環境安全,完善大遺址保護規劃和管理體系,加強基礎設施和保護利用設施建設,全面實現大遺址對外開放,繼續推進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有效提升大遺址保護展示利用水平,充分發揮大遺址在構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系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中的作用,充分發揮大遺址在新型城鎮化建設和美麗鄉村建設中的帶動作用,促進大遺址所在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二)主要指標
列入項目庫的大遺址考古調查、勘探和測繪工作基本完成;
列入項目庫的大遺址基礎信息“一張圖”完成率100%;
列入項目庫的大遺址保護規劃編制完成率100%;
列入項目庫的大遺址基本實現對外開放;
列入項目庫的大遺址專門管理機構設立率100%;
建成10~20個專門的考古工作基地(站);
新建成20~30個遺址博物館;
新建成10~15個國家考古遺址公園;
形成8~10處大遺址保護片區;
形成一批大遺址保護的理論和科技成果。
四、主要任務
1.開展考古工作
持續開展系統性的大遺址考古調查、勘探、測繪、研究工作,強化課題意識、科技意識、保護意識、展示意識,全面掌握列入項目庫的大遺址的內涵、范圍、布局。有重點地開展系統考古發掘,推進“長江下游區域文明模式研究”、“河套地區聚落與社會研究”、“長江中游文明進程研究”等跨區域的綜合性考古研究項目,不斷加深對中華文明悠久歷史和寶貴價值的認識。
2.整合信息數據
采集綜合信息數據,實現大遺址基礎數據的數字化、信息化和規范化,搭建地理信息系統平臺,初步完成列入項目庫的大遺址“一張圖”。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將大遺址綜合信息數據納入當地城鄉建設及土地管理“一張圖”。
3.編制保護規劃
繼續推動大遺址保護規劃編制工作,強化空間布局,加強與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理順大遺址保護與城鄉發展的關系。全面完成列入項目庫的大遺址保護規劃編制工作,并公布實施。鼓勵編制線性遺產規劃和大遺址區域性空間引導規劃,對接新型城鎮化建設和美麗鄉村建設,實現整體保護與協調發展。
4.實施重點工程
實施一批文物本體搶救性保護工程和安全防范工程,加大保護范圍內環境治理工作力度,基本實現大遺址本體及環境安全。
實施一批具有帶動和示范效應的保護展示工程,重點做好凌家灘、陶寺、石峁、三星堆、大堡子山、齊國故城、漢唐帝陵、紫金城城址及鐵河古墓群、明中都皇故城等遺址的保護展示,以及良渚、二里頭、殷墟、盤龍城、魯國故城、秦始皇陵、漢長安城、揚州城、西夏陵、景德鎮御窯廠、圓明園等遺址的展示利用提升,整體提升大遺址保護展示利用水平。
推進體現中華文明發展主體進程的陶寺、石峁、二里頭、周原、圓明園等10至15處重要大遺址研究、基礎設施改造、環境整治和展示提升及遺址博物館建設工程,并將其納入國家記憶工程,包括科學、系統展示大遺址的核心價值,集中展示中國歷史文明的進程,發掘并弘揚大遺址所蘊藏的優秀傳統文化內涵,向國人和世界充分展示中華文明的燦爛輝煌。
繼續做好長城、絲綢之路、大運河等線性遺產的保護展示工程,開展海上絲綢之路、萬里茶路、明清海防、蜀道、茶馬古道、秦直道保護展示工程。
重點支持東北、西北和西南等邊疆地區能體現并維護主權安全、國土安全和文化安全,擴大國際和區域影響力的大遺址保護展示利用工程。
5.提升服務能力
加強大遺址基礎設施、保護利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豐富展示手段,充實展示內容,提高展示和服務水平,實現列入項目庫的大遺址對外開放。鼓勵以大遺址為核心,統籌考慮遺址區域及周邊重要文化遺產的展示利用,產生聚合效應和規模效應,有效承擔城市或社區功能,發揮公共文化服務作用,成為新型城鎮化建設和美麗鄉村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
重點建設二里頭、景德鎮御窯廠等20~30處遺址博物館。大幅提升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接待服務能力,實現每處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均有1處遺址博物館或展示服務中心。開展數字化展示試點,推動“互聯網+”展示項目試點。大力發展文物旅游和文化創意產品,提供更多的優質旅游資源。
6.建設遺址公園
出臺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和運行管理指導性文件,加強國家考古遺址公園運行評估與監管,新建成10~15處國家考古遺址公園。鼓勵各地參照國家考古遺址公園模式,積極開展省級考古遺址公園建設,共同推進大遺址保護利用工作。
7.加強科學研究
加強理論研究,探索適用于我國大遺址特性的保護利用理念和方法,研究如何發揮大遺址保護展示利用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中的作用,形成一批研究成果。
加強管理體制機制研究,探索適用于大遺址保護利用的合理模式,研究大遺址分類管理的相關要求,研究大遺址和國家考古遺址公園融入國家公園體制。
加強政策研究,探索大遺址綜合保護利用和統籌發展的有效途徑。開展大遺址保護文物補償專項研究和試點。結合大遺址所在地居民生產生活需求,探索大遺址保護范圍內土地合理、有效利用的可行方式。
加強技術創新,形成一批具有較強應用性的保護技術手段;加強數字技術的應用研究。
8.規范日常管理
深化管理體制改革,創新管理機制,加強大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建設,實現每處大遺址均設有專門的管理機構,鼓勵設立綜合性管理機構,支持建設專門的考古工作基地(站)。加強專業人員配備,提高考古和文博專業人員比例,加強專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專業水平。開展大遺址日常監測,做好日常養護,深化、細化各項規范和管理措施,實現科學化、精細化、標準化管理。
9.發揮片區優勢
繼續做好西安、洛陽、鄭州、曲阜、成都、荊州大遺址保護片區保護利用工作,鼓勵文物資源豐富、價值重大和相對集中的區域建設新的大遺址保護片區,形成8~10處大遺址保護片區,關注保護片區內各大遺址之間的有機聯系,推進各大遺址的協調發展,充分發揮大遺址的集群效應和聯動效應。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中央明確提出要構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體系,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增加公共服務供給,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為“十三五”大遺址保護工作的順利實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組織保障。加強與國家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與協調,建立有效的協調機制,做好大遺址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土地利用和城鄉建設之間的規劃銜接。發揮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觀能動性和積極性,統籌協調大遺址保護工作。
(三)經費保障。國家設立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和遺產保護設施建設專項資金,有力地保證大遺址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立足于中央專項資金與地方資金相結合,進一步完善鼓勵和吸納社會資金投入大遺址保護的投資機制。
(四)人才保障。加強能力建設,健全培訓機制,充實培訓內容,形成一支組織體系完備、地域分布合理、專業結構齊全的高素質大遺址保護人才隊伍。
附件:“十三五”時期大遺址
“十三五”時期大遺址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1.北京:周口店遺址、圓明園遺址、琉璃河遺址、金代皇陵
2.河北:趙邯鄲故城(含趙王陵)、鄴城遺址(含河南安陽高陵)、燕下都遺址、泥河灣遺址群、元中都遺址、中山古城遺址、磁州窯遺址、東先賢遺址—邢國墓地
3.山西:陶寺遺址、侯馬晉國遺址、曲村-天馬遺址、晉陽古城遺址、蒲津渡與蒲州故城遺址
4.內蒙古:遼上京遺址、元上都遺址、遼陵及奉陵邑、居延遺址(內蒙古、甘肅)、遼中京遺址、和林格爾土城子遺址、二道井子遺址
5.遼寧:牛河梁遺址、姜女石遺址(含河北北戴河秦行宮遺址)、高句麗遺址(鳳凰山山城、五女山山城、燕州城山城、石臺子山城、城子山山城、高麗城山城、高儉地山城)、金牛山遺址
6.吉林:高句麗遺址(洞溝古墓群、丸都山城與國內城、羅通山城、自安山城、龍潭山城、萬發撥子遺址)、渤海遺址(西古城遺址、八連城遺址、龍頭山古墓群、六頂山古墓群、蘇密城、磨盤村山城)、帽兒山墓地、遼金捺缽遺址(城四家子城址、春捺缽遺址群)
7.黑龍江:渤海國上京龍泉府遺址、金上京會寧府遺址
8.上海:福泉山遺址
9.江蘇:揚州城遺址、鴻山墓群、徐州漢墓群(含徐州漢代采石場)、闔閭城遺址、龍虬莊遺址、南唐二陵
10.浙江:良渚遺址、上林湖越窯遺址、大窯龍泉窯遺址、臨安城遺址、安吉龍山古城遺址
11.安徽:凌家灘遺址、六安王陵、壽春城遺址、明中都皇故城及皇陵石刻、繁昌窯遺址、蚌埠雙墩遺址(含蚌埠雙墩春秋墓)
12.福建:萬壽巖遺址、城村漢城、德化窯遺址、南山遺址
13.江西:吳城遺址(含筑衛城遺址)、湖田窯遺址、御窯廠遺址(含高嶺瓷土礦)、吉州窯遺址、銅嶺銅礦遺址、紫金城址與鐵河古墓群
14.山東:臨淄齊國故城(含臨淄墓群、田齊王陵)、兩城鎮遺址(含堯王城遺址)、城子崖遺址(含東平陵故城)、曲阜魯國故城(含邾國故城、漢魯王墓群、明魯王墓)、大汶口遺址、即墨故城及六曲山墓群(含瑯琊臺遺址)、大辛莊遺址
15.河南:二里頭遺址、偃師商城遺址、漢魏洛陽故城、隋唐洛陽城遺址、殷墟、鄭韓故城、北陽平遺址、鄭州商代遺址、宋陵、清涼寺汝官窯遺址、邙山陵墓群、城陽城址、仰韶村遺址、北宋東京城遺址、賈湖遺址、廟底溝遺址、平糧臺古城遺址
16.湖北:石家河遺址、楚紀南故城、盤龍城遺址、龍灣遺址、擂鼓墩古墓群、銅綠山遺址、屈家嶺遺址、容美土司遺址、走馬嶺遺址
17.湖南:里耶古城遺址、銅官窯遺址、城頭山遺址(含八十垱遺址、彭頭山遺址、虎爪山遺址、湯家崗遺址)、老司城遺址、炭河里遺址、漢代長沙王陵墓群
18.廣東:南越國宮署遺址、石峽遺址(含馬壩人遺址)
19.廣西:靖江王府及王陵、合浦漢墓群與漢城遺址(含合浦漢墓群、草鞋村遺址、大浪古城遺址)、甑皮巖遺址
20.重慶:釣魚城遺址
21.四川:三星堆遺址、金沙遺址、邛窯、成都平原史前城址、明蜀王陵墓群、羅家壩遺址、城壩遺址
22.貴州:可樂遺址、海龍屯
23.云南:太和城遺址
24.西藏:古格王國遺址、藏王墓、卡若遺址
25.陜西:秦咸陽城遺址、周原遺址、阿房宮遺址、漢長安城遺址、秦始皇陵、秦雍城遺址、西漢帝陵(含薄太后陵)、唐代帝陵(含唐順陵)、統萬城遺址、黃堡鎮耀州窯遺址、豐鎬遺址、石峁遺址、楊官寨遺址、黃帝陵
26.甘肅:大地灣遺址、許三灣城及墓群、鎖陽城遺址、大堡子山遺址
27.青海:喇家遺址、熱水墓群
28.寧夏:西夏陵、水洞溝遺址、開城遺址
29.新疆:坎兒井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
長城(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山東、陜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河南、黑龍江)
絲綢之路(新疆、甘肅、青海、寧夏、陜西、河南)
大運河(北京、天津、河北、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
萬里茶路(河北、山西、內蒙古、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秦直道(內蒙古、陜西、甘肅)
茶馬古道(云南、四川、西藏、貴州、青海、甘肅、陜西)
明清海防(遼寧、河北、天津、山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海南)
蜀道(陜西、四川、重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