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部分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及相關條款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落實外匯管理“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加大外匯管理法規清理力度,便利企業、個人了解執行外匯管理規定,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現就部分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或條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對主要內容被新文件代替、與當前管理實際不符的14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目錄見附件1。
二、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3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錄見附件2。
三、對部分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相關條款進行修改。見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廢止的14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目錄
2.國家外匯管理局宣布失效的3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目錄
3.國家外匯管理局修改的部分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條款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