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快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通知
環辦水體函〔2018〕1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水務局),海南省水務廳: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是農村環境管理的重要依據,關系污水處理技術和工藝的選擇,關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成本。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指導推動各地加快制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提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要以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為核心,堅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與資源利用相結合、工程措施與生態措施相結合、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建設模式和處理工藝。推動城鎮污水管網向周邊村莊延伸覆蓋。積極推廣易維護、低成本、低能耗的污水處理技術,鼓勵采用生態處理工藝。加強生活污水源頭減量和尾水回收利用。充分利用現有的沼氣池等糞污處理設施,強化改廁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銜接,采取適當方式對廁所糞污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資源化利用,嚴禁未經處理的廁所糞污直排環境。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制定,要根據農村不同區位條件、村莊人口聚集程度、污水產生規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環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區分級、寬嚴相濟、回用優先、注重實效、便于監管的原則,分類確定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
二、明確適用范圍
農村生活污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執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2015)。500 立方米/天(m3/d)以上規模(含500 m3/d)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可參照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原則上適用于處理規模在500 m3/d以下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管理,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確定具體處理規模標準。
三、分類確定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放去向可分為直接排入水體、間接排入水體、出水回用三類。
出水直接排入環境功能明確的水體,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應根據水體的功能要求和保護目標確定。出水直接排入II類和III類水體的,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化學需氧量(CODCr)、pH、懸浮物(SS)、氨氮(NH3-N)等;出水直接排入IV類和V類水體的,污染物控制指標至少應包括化學需氧量(CODCr)、pH、懸浮物(SS)等。出水排入封閉水體或超標因子為氮磷的不達標水體,控制指標除上述指標外應增加總氮(TN)和總磷(TP)。
出水直接排入村莊附近池塘等環境功能未明確的小微水體,控制指標和排放限值的確定,應保證該受納水體不發生黑臭。
出水流經溝渠、自然濕地等間接排入水體,可適當放寬排放限值。
出水回用于農業灌溉或其他用途時,應執行國家或地方相應的回用水水質標準。
各?。▍^、市)可在上述要求基礎上,結合污水處理規模、水環境現狀等實際情況,合理制定地方排放標準,并明確監測、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四、工作要求
各?。▍^、市)要根據本通知要求,抓緊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原則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已制定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的,要根據本通知要求抓緊修訂或完善。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由?。▍^、市)依法按程序組織制定和公布實施。
地方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公布實施后,要在10個工作日內報生態環境部備案。標準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與建議,請與發布標準的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系。
本通知執行過程中有關問題與建議,請與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聯系。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馬濤
電話:(010)66103040
聯系人:住房城鄉建設部周文理
電話:(010)58934567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