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表水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辦法
總站水字〔2007〕18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表水自動監測站(以下簡稱水站)的管理,確保水站長期穩定運行,及時準確地發布水質自動監測數據,發揮水站的實時監控和預警監視作用,按照統一領導、明確職責、密切配合的原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水站的職責分工、資產管理、站點變動、運行維護、數據管理與上報、質量管理、維護維修、責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環??偩?以下簡稱總局)投資建設的水站的運行管理。地方投資建設的水站的運行管理可參照此辦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水站的業務管理工作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以下簡稱總站)負責,日常運行維護工作由地方環境監測站(以下簡稱托管站)負責,水站的故障維修和風險保障委托社會專業服務機構負責。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負責協助總站對轄區內的水站進行監督管理。具體職責分工詳見附件一。
第五條 水站的運行維護原則上地市級環境監測站承擔。采取自愿托管的原則,由總站委托,按年度簽署委托協議。
第六條 負責水站維修工作的專業服務機構按政府采購相關要求確定??傉九c其按年度簽定維護維修與風險保障合同,報總局審批執行。
第三章 運行和質量管理
第七條 托管站要設立水站的運行管理部門,明確專職人員,建立水站運行管理規章制度。
第八條 每個水站配備的技術人員必須具有環境監測和相關專業知識,必須參加總站組織的技術培訓??傉靖鶕秶业乇硭|自動監測站技術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制度》(詳見附件二)對水站技術人員進行業務考核,通過后持證上崗。
第九條 水站運行維護技術人員如有變動,須通知總站,并提供替代人員資料,以便安排培訓考核工作。
第十條 托管站對水站應實施“日監視、周巡檢”的日常運行管理制度。即每個工作日須有專人實時監視,發現數據異常應及時處理。每日至少一次采集并存取數據,每周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維護,記錄遠程監視及維護維修結果備查。具體實施細則詳見附件三。
第十一條 托管站對水站應實施“周檢查、月比對”質量管理制度。即每周一次標準溶液檢查測試,每月一次實際水樣的實驗室比對測試,結果按規定上報。
第十二條 托管站對上報數據的質量負責。如果在線監測儀器運行出現故障或監測數據質量不符合要求,應采用實驗室分析數據。具體實施細則詳見附件四。
第十三條 總站、省(自治區、直轄市)站將實施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與現場質控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發放密碼質控樣進行考核。
第四章 數據管理與周報上報
第十四條 托管站應配備專用計算機,由專職人員負責管理和維護水站的監控軟件與原始數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弄虛作假、修改監測的原始數據。專用計算機不能用于上網和玩游戲。其他經授權具有水站監控軟件的單位必須按總站的管理要求進行遠程監視或調取數據,不得以任何理由修改水站任何控制參數。
第十五條 托管站必須按時上報周報數據。每周一上午12點之前必須完成上周的周報數據傳輸。水站儀器設備發生故障時上報實驗室分析數據。與上周相比較水質發生類別變化時,應核實原因并給予說明。具體要求詳見附件五。
第十六條 托管站在上報總站周報數據的同時,應將周報數據上報本市、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如果在各種公開媒體上發布,發布內容必須與總站發布的一致。
第五章 設備維修
第十七條 水站實施故障報修制度。一旦發生故障且托管站無法解決時必須及時向專業服務機構報修。專業服務機構服務程序詳見附件六。
第十八條 儀器設備備品備件采用定期發放與按需訂購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根據備品備件的使用周期,總站委托專業服務機構定期發放。托管站也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提出合理的發放時間??傉靖鶕x器供貨商的報價不定期公布備品備件價格。專業服務機構受總站委托,在巡檢或現場維修時,可以對失效的備品備件直接更換。
第六章 運行經費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九條 水站運行經費來源于國家財政,是保證國家水質自動監測系統正常運行所必需的專項業務工作費用。由總站根據與托管站簽定委托運行管理協議書,按年度下撥至各托管站。
第二十條 運行費實行“??顚S?、超支不補”的原則。運行費的使用范圍詳見附件七。水站運行費不得挪作他用。一經發現,將從下一年度的運行經費中扣除,并上報總局。
第二十一條 運行經費實行年度決算制度。每年年底之前,托管站根據經費的實際使用情況上報年度決算??傉緦⒉欢ㄆ谂扇藱z查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二條 運行經費根據水站的實際運行時間按比例支付,在下一年度的預算中調整。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水站的資產由總站負責按國有資產有關規定統一管理,并進行固定資產建帳。托管站作為水站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按總站要求管理使用??傉究筛鶕嶋H情況調配水站儀器設備。
第二十四條 托管站必須遵守總局、總站有關水站的管理規定,做好水站的運行管理工作。托管站負有水站資產的保護職責。凡是由于保管或使用不當造成的資產損失,由托管站負責賠償。
第二十五條 水站儀器設備的使用年限一般為八年。水站儀器設備的變更或報廢,由總站負責向總局申請。
第八章 站點變動
第二十六條 當水站所在斷面的代表性或水文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建站目的和條件時,或水站由于管理不善、長期不能正常運轉時,總站將根據實際情況向總局申請移動或撤消該水站。水站移動所需費用由總局負責。
第二十七條 受地方建設項目或規劃的影響,水站需要遷址時,托管站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總站報總局批準后方可遷址。遷址所需的費用由托管站負責落實。
第九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八條 總站負責按年度對水站的運行管理進行量化考核,根據托管站對有關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水站的運行情況、周報上報情況、質量管理情況及經費管理與使用情況進行評分考核。具體考核辦法詳見附件八。
第二十九條 對于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總站將采取通報批評、暫停運行費用、申請撤消水站等措施:無正當理由未定期上報水質周報數據;無正當理由長期停止水站運行;擅自更改原始數據;避雷設施未年檢或年檢不合格且未采取改進措施;違反經費??顚S靡幎?對水站固定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損失。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總站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點擊下載】
水站管理職責分工
持證上崗考核制度
水站日常維護保養細則
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實施細則
周報上報制度
專業服務機構維護維修管理辦法
運行經費使用與管理辦法
水站運行考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