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長期來華定居專家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規定,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進一步明確,長期來華定居專家辦理進口自用小汽車免稅手續,除了按《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公布,第38號修改)規定提供申報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
國家外國專家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聯合印發的《國家外國專家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關于全面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的通知》(外專發〔2017〕40號),決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并將原《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專家證》統一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以下簡稱《外國人工作許可證》)?!锻鈬斯ぷ髟S可證》分為A、B、C三類,A類發予外國高端人才,B類發予外國專業人才,C類發予其他普通外國人員。依據此項規定,持有A類和B類《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含試點版)的外國人,為財稅〔2001〕39號文件第三條所規定的來華定居專家。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第十七條規定的“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指: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在2017年3月31日以前,核發的專家證,或者在青島等試點地區核發的相關證件;在2017年4月1日以后,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A類和B類《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