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的決定
國發〔2017〕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保障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改革開放措施依法順利實施,國務院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等11部行政法規,《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計委關于城市軌道交通設備國產化實施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2件國務院文件以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2件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目錄附后)。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上海市、廣東省、天津市、福建省、遼寧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慶市、四川省、陜西省人民政府要根據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的調整情況,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市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根據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措施的試驗情況,本決定內容適時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部門規章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17年12月25日
注:第1項至第9項此前已經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作了暫時調整,此次暫時調整適用于其他自由貿易試驗區。第10項至第16項適用于所有自由貿易試驗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