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關于排污申報有關問題的復函
環環監函〔2018〕102號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排污申報有關問題的請示》 (粵環報〔2018〕115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三部現行法律中均刪除了排污申報登記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征收排污費。”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2016年修正)中仍有排污申報登記的相關規定,各地應根據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依法開展工作。
生態環境部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