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衛生廳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通知
豫財社〔2011〕79號
各省轄市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辦),省直管縣(市)、擴權縣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辦):
為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穩定長效的補償新機制,確保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順利實施,保障參合、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豫政辦〔2011〕27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現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一般診療費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已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并開展門診統籌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村級醫療衛生機構暫不執行。
(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
已經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并已開展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已經開展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但尚未實施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是否執行,由各省轄市根據當地實際研究確定。
二、支付辦法
根據《意見》要求,將現有的掛號費、診查費、注射費(含靜脈輸液費,不含藥品費)以及藥事服務費合并為一般診療費,不再單設藥事服務費。一般診療費的收費標準為每人次9元,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統籌基金或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元,參合或參保人員個人負擔1元。對已合并到一般診療費中的原收費項目,不得再另行收費或變相收費。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的補償資金,應從核定到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門診統籌年度控制總額資金中支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補。年度個人補償資金納入門診統籌補償封頂線合并計算。
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從門診統籌資金中支付。各地要采取在實施總額預算管理的基礎上,實行按人頭付費、單次門診醫療費限額等方式,合理控制診療服務數量和費用,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三、相關要求
(一)完善相關信息系統。各統籌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指導,督促各有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時將一般診療費收費項目及標準植入相關信息管理系統,確保信息互聯互通。
(二)加強監督管理。各統籌地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門診統籌診療服務規范和監管措施,促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規范診療行為,提高服務效率,防止分解診療次數、重復收費等違規行為的發生。各有關單位還要建立完善一般診療費補償管理辦法,健全門(急)診日志登記制度。
同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將一般診療費補償情況記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統籌補償登記表》等相關管理表格,要切實加強對一般診療費收費及報銷補償關鍵環節的監管和相關資料的審核,確保相關政策有效落實。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