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財產行為稅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根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文件規定,現將財產行為稅若干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房產稅有關問題
(一)因租賃糾紛未收到租金的房產稅問題。對因房屋租賃糾紛未收到租金的房產,應由房產所有人按房產余值及時申報繳納房產稅。
(二)商品交易專業市場收費的房產稅問題。在商品交易專業市場管理中,對假借物業管理費或其他費用名義取得租金的,其超過價格主管部門批準限額的收費,或雖在限額內但并未開具發票的,以及未經批準擅自收取的費用,應據實作為租金計算繳納房產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
(一)無法(受限)使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對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但實際有部分或全部無法使用的,以及使用功能受限的土地,納稅人均應按規定足額申報納稅,其用地方面的糾紛或困難不得影響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繳納。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算。對房地產企業所屬同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土地,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稅面積每季度計算調整一次,即對已簽訂權屬轉移合同(含預售合同)和已實際交付房屋的部分,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稅面積在申報時按已售房屋建筑面積(含已實際交付)占總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扣減。
三、契稅申報繳納的時限問題
對個人承受房屋的,應在依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之前申報繳納契稅,并統一以申報當日作為確定其契稅適用政策的時點;對個人承受土地及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的,其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包括預售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包括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等憑證)的當天,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四、房地產轉讓申報價格明顯偏低的處理規則問題
對納稅人申報的房地產成交價格達不到同一項目同類房地產或當地同期同類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70%,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在審核時作為“價格明顯偏低”對待,可由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稅務機關再根據評估價格確定其計稅價格。具備條件的,可依托房地產交易評估計稅系統進行價格評估。上述所稱的“正當理由”包括:法院公開判定或裁定(不含調解)的轉讓價格;以多人參與的依法公開拍賣方式確定的轉讓價格;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能提供住建、質檢等部門證明資料的;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合理情形。對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在申報價格低于市場價格時,無論是否達到明顯偏低的標準,均應按照公允價值和營業常規進行調整。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